中国甘肃网11月23日讯天上掉馅饼,地上捡张卡,取走9500元,这样做行吗?11月19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判决结果,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梁某在临洮县洮阳镇天信家园工地附近拾到被害人刘某的农行卡一张,并于当天取走卡内现金9500元。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说:“卡是我捡到的,我知道拿别人的卡取钱不对,但是我想着这也就是我道德修养不够,最多也就是偷别人东西。我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信用卡诈骗这个罪。”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梁某被判处刑罚不仅是因为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作祟,更重要的是梁某法律知识的欠缺,如果梁某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不会冒险为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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