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丁永财 记者赵野)记者11月6日获悉,日前,临洮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医生具备合法医师执业资格,在对原告杨林诊疗期间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
2012年10月2日,原告杨林因感冒在被告王莹开办的卫生室看病,王莹先给杨林开了三天口服药。10月5日至8日,王莹再次给杨林开了口服药并配合注射治疗。11日,杨林感冒仍然未好,王莹就给原告使用了青霉素和双黄连注射液输液治疗。经输液治疗4天,原告的病情没有缓解,反而更加严重,后检查被诊断为肺部感染。为此,杨林觉得是王莹医治不当才导致他病情加重。
杨林向医疗主管部门投诉后,2014年5月28日和9月3日分别由定西市医学会和甘肃省医学会作出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2015年3月2日,由杨林单方委托的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莹卫生室对杨林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现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原告杨林于2015年3月27日提起诉讼,诉称因被告王莹在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下开具处方,且严重违规、严重超量用药,造成原告肺功能轻度损伤,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5067.5元。案件审理中,王莹对原告单方委托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由甘肃三维司法医学鉴定所重新鉴定。该鉴定所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王莹对杨林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与杨林现病况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王莹诊疗不会导致伤残,无后续治疗费。鉴于此,杨林提出申请,请求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的鉴定人司徒家珍与甘肃三维司法医学鉴定所的鉴定人辜正中、古文波出庭作证。经法庭通知,2015年9月1日该案开庭时,三维司法鉴定所以古文波外出为由,未安排其出庭,其余两鉴定人均到庭参加庭审,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9月7日,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王莹具备合法医师执业资格,在对原告杨林诊疗期间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驳回原告杨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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