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三家公司合作经营,一家投入设备,两家负责盈利,可在分红过程中,三家发生分歧,引发官司。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负责盈利的两家公司返还设备,但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令返还设备一事走上强制执行道路。7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前往临洮县,依据生效判决,对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此案的执行,标志着市法院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打击拒执专项行动,向“老赖”们正式“宣战”。
此案涉及三家公司,临泽汇仁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仁公司)、兰州金银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银环公司)、甘肃回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回利公司)。2013年,上述三家公司汇仁公司投入设备,其余两家公司负责生产,合同签订,利润分成也有详细说明,并注明了违约责任,但两家生产公司失信,最终告上法庭。金银环公司接收汇仁公司投入的机器设备及合同签订后,开始生产加工地膜,其后,金银环公司、回利公司未按约定给予汇仁公司50万元,汇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4年2月22日,汇仁公司委托律师向金银环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对方行为已经违约,2014年3月8日,回利公司回函称,由于金银环公司管理不善、设备老化维修费用过高等问题,于2013年10月才投入生产,未完成既定利润额,导致50万余元利润分红无法实现。随后,三方因钱款赔偿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4月15日,兰州中院审理后宣判,解除汇仁公司与金银环公司、回利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两被告返还汇仁公司投资的全部设备;金银环公司、回利公司赔偿汇仁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
2015年6月29日,中院下发执行裁定书,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金银环公司、回利公司银行存款26208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责令被执行人金银环公司、回利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汇仁公司,返还汇仁公司投资的全部机械设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不到场,采用拒接电话的方式玩失踪,兰州中院执行局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决定采取强制执行——破拆设备进行返还。
执行局副局长陈伟说,此次强制执行过程,公证处人员在现场全程进行公证,保证执行的规范性,减少当事人的疑虑。强制执行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当事人企图用躲藏规避执行,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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