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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野实习生董晨丧宴喝酒过多无人劝知客饮酒

来源:兰州晨报 2013-09-03 21:0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赵野 实习生董晨)丧宴喝酒过多无人劝,“知客”饮酒过度身亡家属索赔。9月2日记者获悉,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丧事主办人、经办人及一起饮酒者共同赔偿“知客”家属13.6万元。据了解,近期临洮县法院审理了三起因饮酒过度造成死伤严重后果的民事赔偿案件,三起案件均判决一同饮酒未尽到劝阻义务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27日,临洮县八里铺二十铺村樊某母亲过世,族人樊亮(化名)作为丧事经办人安排小林、曹某等8人在隔壁邻居家饮酒。酒桌上,曹某先划拳行令,与在场人员逐个“打关”喝酒。酒至酣处时,曹某已显醉态,但一同饮酒的众人并未对其劝阻。后曹某从凳子上翻倒,被他人送往小林家休息。当日17时,小林发现曹某死亡。经临洮县公安局送检,曹某血样酒精浓度为517.4mg/100mL,经鉴定,曹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中枢抑制、呼吸衰竭而死亡。

曹某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主家樊某、樊亮等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樊某在办丧事期间作为饮酒场所的组织者,樊亮作为丧事经办人之一,受樊某委托负责相关事宜,其二人应当对来客的饮酒数量加以控制,尽量避免出现饮酒过量的情形,应对来客尽到安全、阻止、劝诫、救助等特定的权利义务,但因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导致曹某死亡。因此,樊某、樊亮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曹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过度饮酒的危害,所以对其自我放任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同桌饮酒的被告亦未尽到阻止、劝诫、救助义务,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温馨提示

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期间,应尽到以下三点义务:一是劝阻义务,要学会文明饮酒,彻底抛弃“不醉不休”的不良饮酒习惯。二是通知义务,即在“酒友”已尽劝阻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但发现其他“酒友”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和医疗部门。三是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即在酒友之间由于事先的“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每个人对于其他人均具有相互协力帮扶和相互照顾以及给予最大限度的帮助等义务,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和生命安全的酒友,应当协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照看好其随身携带的重要物品,帮助其脱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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