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打、冻、饿、禁闭”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持续时间达半年,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于2019年1月31日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年仅22岁。今年1月22日,禹城市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11月17日澎湃新闻)
该新闻一经曝光,便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绝大多数人对该案的量刑产生不少质疑,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过大,有放纵虐待行为,漠视被害人正当权益的嫌疑。而据媒体后续调查,该案一审审理期间,程序上出现诸多问题。眼下,德州中院二审将该案发回禹城市法院重审,涉事法院应慎重对待该案,作出更加契合公平正义和公众朴素正义观的裁判。
此前,德州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张某林(方某洋公公)犯虐待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刘某英(方某洋婆婆)犯虐待罪,判处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张某(方某洋丈夫)犯虐待罪,缓刑。
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易区分虐待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而言,虐待的主观方面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此外,如果是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也构成虐待罪,如果是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司法机关还是应结合多种情节加以考量,进而综合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一般属于虐待罪的评价范畴。此外,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持放任态度,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则不宜盲目地以虐待罪加以评价,应考虑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在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背景下,并非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应强调,即便虐待他人致死行为仅构成虐待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在行为人未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不宜对其从轻处罚。要知道,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不可或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是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的重要情节。如果狭隘地仅考虑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发落,却漠视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救济,并非真正的公平正义,有损司法公信。相关司法机关还是应慎重对待每一个案件,妥善考虑各方诉求和利益,作出经得起检验的裁判。 (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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