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讯(魏斌)近日,禹城市法院依法判决该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邹某在案件执行中将仅有的工程车抵顶他人债务,禹城市法院一审判处邹某有期徒刑6个月,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2015年3月,邹某与杨某栋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杨某栋以58万元价格将两部泵车转让给邹某,邹某给付杨某栋7万元后,剩余51万元始终不肯偿还。 2015年7月17日,杨某栋将邹某诉至禹城市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及利息。同年9月16日,禹城市法院判决邹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杨某栋51万元及利息,邹某收到判决书后未按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并将在杨某栋处购买的两辆泵车分别以20万元、4万元的价格抵给张某、米某,邹某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7年10月,禹城市法院将邹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2017年12月8日,邹某被抓获归案。禹城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今年以来,禹城市法院积极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多次与公安局、检察院就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召开联席会议,就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刑事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新闻推荐
连日来,禹城市法院组织开展以“扫黑除恶党员先行”为主题的党员活动日系列活动,号召全体党员干警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实...
禹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禹城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