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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工资不成扣人车辆侵权

来源:德州日报 2018-05-23 09:1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郑东岩本报通讯员杨萌

“要不是郝法官不辞辛苦,多次跑到家里给我讲道理,我到现在都不知道自己违法了。真是太感谢郝法官了! ”近日,在禹城市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吴某握着法官郝成才的手说。

被执行人吴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原是雇佣合作关系,张某雇佣吴某为自己在农村地区回收废旧电机,同时为吴某工作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车辆。几年来,两人合作一直比较愉快。随着年事渐高,吴某想要更换工作,于是他找到张某,希望他能清算拖欠的工资。可张某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并不断向吴某讨要车辆和工具。想到自己多年来的辛苦付出和张某的态度,吴某十分恼怒,为要回工资,他把本属于张某的车辆和工具藏了起来。“你不给我工资,我也不还你车! ”吴某非常气愤。

车辆和工具多次讨要未归,张某也十分焦急,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虽然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归还张某车辆和工具,但吴某觉得自己有理在先,扣押车辆这种不得已的做法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郝成才多次跑到吴某家里,做他的思想工作,为他讲解法律知识。郝成才耐心地告知吴某,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郝成才同时告诉吴某,如果想要回工资,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郝成才多次劝解后,先前困惑不已的吴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将车辆返还张某。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除约定的情况外,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根据本案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强行将债务人的汽车扣押的话,就是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将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由于行为人采用了非法扣押这种手段,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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