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人社监理催字[2019]第10号
山东津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机关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夏人社监理字[2018]第1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夏人社监理催字[2019]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支付职工朱忠杰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1月份工资报酬149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起三日内有权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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