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月日讯(记者张磊通讯员张群)月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全市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及减刑假释案件典型案例。记者从会上获悉,年以来,德州法院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件,其中减刑件,假释件,“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案件件。
近年来,共对8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对名不履行财产刑的服刑罪犯变更了减刑期限。今年上半年,对德城区、陵城区、夏津县名假释罪犯完成实地回访。与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德州监狱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案件办理流程,在监狱新址建设了高标准的信息化法庭,年以来,共到监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余人次,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德州法院尤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缴纳罚金、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方面,全面落实从严规定。坚持完善与德州检察院、德州监狱的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案例一】任某假释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假释时适当放宽
案情】
罪犯任某,男,年4月出生,汉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初中文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年8月日起至年8月日止。德州监狱于年4月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假释。
【裁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任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即年4月日起,至年8月日止。
【评析】
罪犯任某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办理减刑假释时依法可适当放宽。德城区司法局经调查对其出具评估报告,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合议庭经合议决定对其予以假释。(该犯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已于年9月被中院裁定特赦,提前解除社区矫正)
【案例二】兰某某不予减刑案——虽有悔改表现,但巨额罚金未履行,不予减刑
案情】
罪犯兰某某,男,年1月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小学文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兰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日作出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刑期自年9月日起至年9月日止。德州监狱于年6月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释放。
【裁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兰某某在服刑期间,综合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判决确定的罚金万元未履行,故依法裁定对罪犯兰某某不予减刑。
【评析】
罪犯兰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所判财产刑数额巨大且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财产刑执行等情况的规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合议庭经合议决定对其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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