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行把“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列入各金融机构“一把手”工程,先后2次下发信贷指导意见、3次召开工作会议,加大对该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督促“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推广。对企业“动产质押贷款”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执行,个别金融机构需要上浮的,应该较同档次贷款利率少上浮10%-30%,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按不低于质押物现价的60%确定贷款质押率,摊低了企业的借款成本。为防范银行的信贷资金风险。严格按照规定对质押物的权属进行确认,保证质押物的产权清晰;贷款发放行定期查询质押物市场价格,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评估价格90%以下时,由借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跌价部分;贷款银行根据监管方的注册资本及经营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单一监管人的监管额度,防止超能力过度监管。贷款发放行与第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同时,监管方还就所监管质押物进行了投保,保险金受益人为贷款发放行,对于贷款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监管方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保了贷款发放行的资金安全。
“动产质押贷款”主要针对规模小、固定资产少、有效抵(质)押物不足、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该业务的推广,较好的解决了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特约记者 冉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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