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杨志勇的广告牌又被城管部门下了“最后通牒”。
一纸红头文件,决定了杨志勇和武汉众多广告商的户外楼顶广告不再合法。
2015年11月,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城管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武汉市中心城区户外楼顶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市中心城区开展户外楼顶广告专项整治,已到期的户外楼顶广告予以拆除,未到期的到期拆除,不再续批。
武汉阳溢广告公司杨志勇将城管部门告上法院,他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知下发后,武汉城管委不再受理户外楼顶广告设置许可申请。此前经合法审批的诸多户外楼顶广告由此逾期,后经过认定为违法设施遭城管部门强拆。
此前的5月4日,武汉城管委工作人员回应称,停止审批是因为楼顶广告安全隐患大,也是为了维护城市天际线。
律师表示,单凭一纸通知“一刀切”,决定不再受理广告设置许可申请的行为有违法治。
一纸文件判了合法广告牌“死刑”
“突然就被宣布“死刑”。”杨志勇说。
被宣布“死刑”的是杨志勇的一块广告牌。这块广告牌设置于2011年,此后5年时间里,杨志勇每年都到城管部门续批。
杨志勇说,他和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至2023年到期。因为广告牌前的道路一直在施工,到2014年广告牌前的道路通车后,业务才有起色。
盖有城管委公章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受访者供图
2016年,杨志勇按期到武汉城管委续批,收到一份盖有城管委公章的“不予受理通知单”。称根据《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户外楼顶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管委办【2015】34号)的要求,武汉楼顶广告经审批已到期的予以拆除,未到期的到期拆除,不再续批。
杨志勇的广告牌因此被认定违法,武汉市江汉区城管委多次责令武汉阳溢公司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杨志勇认为城管部门自行印发的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江汉区城管委要求公司限期拆除并罚款的行政行为无效。之后,其将武汉市及江汉区城管委诉至法院,争议持续至今。
行政行为遭反复撤销
拆除决定书曾被撤消 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江汉区城管委多次变更或撤销相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6年11月2日,江汉区城管下发通知(NO.0003307号),责令武汉阳溢公司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广告牌;2017年2月28日,江汉区城管改变前述行政行为,下发NO.0003307-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将此前责令整改通知书中“由城管部门强制拆除”的表述,变更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1月30日,江汉区城管委再次责令武汉阳溢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广告牌,逾期不拆除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月下旬,江汉区城管委主动撤销前述行政行为。
4月2日,江汉区城管委下发《违法户外广告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武汉阳溢公司于4月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广告牌,逾期不拆除该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前述案例并非个例。
广告商余先生所属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附近的一处户外楼顶广告牌也面临相似遭遇。
因不服江汉区城管委行政处罚决定,余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上半年和今年年初,江汉区城管部门先后两次主动撤销此前的行政行为。
由于行政行为撤销,刘先生撤诉。不过,今年4月,江汉区城管部门再次要求余先生自行拆除违法广告牌,并告知其逾期将有城管部门强制拆除。
“行政强拆绕过司法程序,损害的是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广告牌是否合法本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能够强拆也要向法院申请。”余先生对城管部门上述行为表达了不解。
已拆除楼顶广告千余块
武汉城管委景观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整治户外广告有几点原因,第一是楼顶广告安全隐患大,其二是为了维护城市天际线。楼顶户外广告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它本身不牢固,遇到大风,很容易锈蚀、脱落,楼顶上掉下来的任何一个部件,造成的后果不可想象。城管部门经常接到居民反映楼顶广告的投诉,楼顶广告的迎风面很大,对老旧小区建筑造成结构性影响。
基于这种考虑,在2015年11月,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办公室印发通知《武汉市中心城区户外楼顶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知指出为了提升户外楼顶广告档次和品味,实现市容环境干净、整齐、协调,提出要集中拆除未经市城管委审批擅自设置的楼顶三面翻、喷绘、霓虹灯等户外广告设施。该方案同时指出中心城区不再审批新建户外楼顶广告。此通知下发后,城管委也就停止了户外广告审批,未到期的户外广告一律未续批。
关于停止审批户外楼顶广告的依据,该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0条规定,谁审批谁负责,如果发现有隐患要停止审批,这是有明文规定的,第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楼顶作为生命通道之一,是消防救援逃生的重要通道,广告设施的设置会阻碍到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这两个法律支撑,所以停止审批。
工作人员介绍,自2015年底至2017年3月前,全市城管部门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户外楼顶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共拆除楼顶广告1034块(含楼顶打发光字和广告牌),截至目前,还有十余块广告牌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拆除,还有2块户外广告目前正处在诉讼阶段。对于投资成本非常大的户外广告,有的上千万,出于人性化的考虑,给一个缓冲期,给他一个时间消化成本,但到时间肯定要拆,这是毫无疑问的,计划是在今年年底全部拆除。未经批准的广告牌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最高10万元罚款,不会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对于阳溢公司提出在续期户外广告时,窗口不予受理的情况,审批科邵主任说,审批窗口存在沟通上的不顺畅,应该受理,不予批准。
律师: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城管委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截图
5月7日,杨志勇再次担心起来。江汉区城管委在武汉一家媒体上发布消息称,阳溢公司的广告牌4月17日“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拆除,并追缴罚款20万元”,城管部门将在本周对他的广告牌强拆。
但在江汉区法院的这份《行政裁定书》中,澎湃新闻发现,并没有“裁定强制执行拆除”的相关内容。
杨志勇向这家媒体投诉后,该稿件已被删除。
“这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认为,阳溢公司的广告牌已经连续5年在城管部门获得续批,广告牌和出租方、租赁广告方、维护方等各方面肯定都签订了合同,有契约关系。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相关广告牌连续多年获得了城管部门的设置许可,城管部门一纸红头文件决定不再进行审批,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损害。”雷刚表示,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政府规章的制定应当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经过相关论证程序。
雷刚指出,通过部门通知来代替法律执行是一种“自我赋权”行为。城管部门在进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过程中,不能为了执法便利,将制定的相关实施方案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以不予审批造成的后果来认定行为违法。
雷刚表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便逾期,城管部门也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采取行政强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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