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讯(张吉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日前,武城县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城大队民警在武城县城区振华街与少年路交叉口北侧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经过,为逃避检查,李某某将后方车辆撞坏后意图逃逸,被民警控制后,李某某拒不配合,且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造成两名民警受伤。经法医鉴定,两名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武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性大,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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