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马泽友 王玉晶)近日,县检察院制定了《电子证据采集、固定与展示业务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确保电子取证的科学性。
根据 《规范》要求,在取证过程中,坚持做到侦查人员在场,在现场摄像、记录未结束前,不可随意接触和移动现场内的电脑、相关设备和材料。要求被提取人全程参与提取过程,并将提取过程制作成提取笔录,由被提取人签字确认,并强化鉴定审查,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在协助侦查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加强捕捉和提取案件信息的能力,对获取的电子信息数据迅速进行分类筛选,将不相干的文件剔除,减少反复查看的工作量,并对文件碎片逐个进行修复,从而获取关键信息和证据。同时,实行检察技术人员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而形成强有力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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