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董建泽杨希忠)“刘某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决定对刘某亮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庆云县检察院依托不起诉案件量化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数据,对盗窃犯罪嫌疑人刘某亮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告。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亮连续作案多起,盗窃白酒、保健品等物品共计400余元。案发后,刘某亮后悔不已,积极赔礼道歉并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承办检察官将刘某亮案件基本情况输入不起诉案件量化评估系统后,系统评估该案分数为86分,符合不起诉决定范围,经过办案人、公诉科、检委会三级复审后依法对刘某亮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不起诉案件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标准难以掌握,检察机关不敢轻易适用不起诉决定。
庆云县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积极探索,于今年3月成功研发出不起诉案件量化评估系统,明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则、适用范围、基本方法和步骤等内容。同时依照案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系统可以自动进行量化打分,检察官可以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公诉工作深度融合,依托“大数据”确保不起诉权规范统一行使。“该系统可以让诉讼参与方更直观地了解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过程,可以让办案人员放开手脚、公开透明地行使不起诉权。 ”庆云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芦广庆介绍。目前,该系统录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468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量刑情节、常见犯罪量刑标准等内容。案件承办人评分完成后,可将案件发送至检委会打分、评判,最终作出决定。
截至目前,庆云县检察院已办理不起诉案件7件10人,无一人重新犯罪,无一例引发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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