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有效行使不起诉权,切实解决不起诉权不愿行使、不敢行使、 不当行使的问题,近年来,庆云县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积极探索,依据《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相对不起诉标准量化指导意见》,成功研发了集智能性、准确性、合理性于一体的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化评估系统,进一步统一了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有效规范检察官行使不起诉权,实现了办案质量效果双提升。截至目前,共适用该方法办理不起诉案件7件10人,无一人重新犯罪,无一例引发上访事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评判制度,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
“刘某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亮不起诉。”6月19日,德州市庆云县检察院依托不起诉决定量化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数据,依法对盗窃犯罪嫌疑人刘某亮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告。
2015年10月到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亮盗窃作案多起,窃得白酒、蜂蜜等物品价值共计400余元。案发后,他后悔不已,积极赔礼道歉并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检察官将刘某亮案件基本情况输入不起诉决定量化评估系统,系统自动计算出案件分数为 86分,符合不起诉决定范围,经过办案人、公诉科、检委会三级评估后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标准难以掌握,导致案件承办人心存顾虑,不敢轻易适用不起诉。同时,因不起诉标准不统一、处理结果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初,德州市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相对不起诉标准量化指导意见》,明确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原则、适用范围、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依照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进行量化打分,最后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以得分的形式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庆云县检察院自主研发了不起诉决定量化评估系统,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公诉工作深度融合,依托“大数据”确保了不起诉权规范统一行使。
统一标准数据评估,确保不起诉案件客观公正
“ 研发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化评估系统,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让诉讼参与方更直观地了解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过程,让办案人员放开手脚,公开、透明、高效地行使不起诉权的有效手段。”庆云县检察院公诉科长芦广庆介绍说:“系统分为案件录入、承办人评审、科室评审、检委会评审四个模块,具有一键导入、智能评分、同步评判等功能,可以直接导入案件审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案件事实智能生成所得分数,检委会委员同步评分即时生成最终结果。”
据了解,目前该系统录入了刑法条文468个罪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量刑情节、常见犯罪量刑标准等,案件承办人只要将犯罪罪名、情节、数额导入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量化基准刑,依据量化基准刑自动生成量化基准分。此外,为确保相对不起诉标准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系统设置了三级评判。案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情节在20% 幅度内对系统计算分值进行调整,承办人评分完成后将案件发送至科室所有成员、检委会委员打分、评判,最终得出平均分数、赞成不起诉人数,确保量刑情节评分及不起诉决定的客观公正。
不起诉决定量化评估系统的应用,使案件犯罪事实、 量刑情节、 所得分数、 不起诉依据、评判过程更加直观地展现在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眼前,清晰明确,一目了然。特别是案件分数计算全部依据法院量刑标准,输出打分表老百姓都能看得懂,提升了办案的释法说理效果。截至目前,庆云县检察院已办理不起诉案件7件10人,无一人重新犯罪,无一例引发上访事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更加信服。高忠祥 杨希忠 朱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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