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何先生反映,他北国之春的房子是在2015年10月份交房,而在2016年年底正式供暖十天左右时,暖气分水器第一次出现漏水,随后物业联系施工方前来检查维修漏水点,之后同施工方签订了赔偿协议,收到赔偿3000元。
“春节期间,暖气再次出现漏水,物业电话通知说已经漏到楼下邻居家,施工方和物业维修人员也都在放假,施工方则让我先自行维修,待春节假期结束后,再对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何先生说,但施工方以维修过一次并赔偿过损失为由推脱。“房屋还在保修期中,我们也没有过私自改装管道,且两次漏水不是在一个地方,出现这样的问题理应由施工方承担。”
针对何先生家的暖气漏水问题,北国之春物业经理介绍,作为物业方只能积极协调施工方及时处理,以维修为主,关于赔偿,业主之前与施工方签署过协议,物业没有权限。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施工方负责人郑先生指出,何先生家第一次漏水之后,已经赔给业主3000元,另外业主也已自行维修好,当时同业主签过协议,赔偿业主损失后,之后再有问题,由业主自己负责,上面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赵欢律师表示,房屋处于保修期间,因房屋质量产生的问题,施工方有义务积极配合解决问题。“但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中,业主有表述接受施工方一次性补偿而解决问题的表述。”赵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对外签订书面协议前,应当提前咨询相关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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