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法执字146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位于齐河县齐贸大街西首路南、世纪路西,原赵延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已判决给张兆洪,土地证未交回,现依法公告注销齐国用(2010)第101号,并声明作废。
齐河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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