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英君 王振洁)5月24日,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平原县法院开庭。当天,平原县检察院检察长郭建龙作为公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平原县法院院长厚德顺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自2017年5月起,在平原县外贸北货场废弃厂房内安装镀锌生产线一条,从事电镀锌加工。后高某某又联系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郑某某,为郑某某及其女婿刘某在当地某厂房内安装镀锌生产线一条,从事电镀锌加工。期间,高某某、郑某某、刘某将镀锌生产线产生的废水直接排至厂房附近渗坑。经检测,两厂房内电镀槽废液及渗坑水体中锌、铬等含量均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对渗坑周围土壤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侵害。
案发后,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镀槽废液初步处理后装桶暂存,但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且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据德州某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报价单》报价,无害化处置已装桶暂存的废液及污染的土壤需要费用80000元。
今年3月12日,平原县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某某、郑某某、刘某向平原县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后,又依据相关法规和法定程序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平原县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按法定程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当庭对公诉人的指控及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并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处罚积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平原县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了该案。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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