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雨、陈明霞:
你们夫妻二人因违法生育三胎,本局依法对你二人分别作出平计生征决[2015]N63号、N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你二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9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从公告登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原县人民政府或德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请你二人在10日内自动交纳社会抚养费,否则,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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