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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河道管理再上新台阶,全力推进河道管理再上新台阶

来源:德州日报 2015-03-24 16:29   https://www.yybnet.net/

2月1日,《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德州市河道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为科学依法、有序高效开展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支撑。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德州市地处鲁西北平原,河网密布、水系发达、工程众多。境内有黄河、漳卫南运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5条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河道89条,各类桥、涵、闸等水工建筑物2000余座。它们纵横交织、星罗棋布,构筑了德州市水系网络,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近年来,德州市准确把握水利发展新形势,以水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突出民生水利主题,强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马颊河、德惠新河相继进行了治理,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高;100余条中小河流治理成效显著,新增河道蓄水能力3亿立方米,改善灌溉面积162万亩;15座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分期分批启动,工程隐患逐步消除。

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对河道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过去在开展河道管理工作时,存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不统一、支流河道管理权限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因此,结合市情市况研究制定出台本市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非常迫切和必要。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制度制定的过程也是探索实践的过程。德州市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坚持“继承创新、稳中求进”的工作主基调,凝神聚力谋事业、同心同德促发展。土地确权登记方面,抓住国家土地确权换证登记时机,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完善确权划界工作,特别是加强新建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登记;河道行政审批方面,结合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管理方面,创新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水行政监督执法,开展水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水政执法能力建设;深化改革方面,加快水利重点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着力建立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河道规范化管理方面,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加强河道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考核工作;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快建立具备防汛风险预警、工程运行监测、水情雨情信息、灾害评估等功能的现代化河道信息管理系统。

经过积极探索,目前德州市河道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以下简称三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现有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完善;涉河项目行政审批率逐年提高;平原县马颊河管理段等单位被评为省级河道执法规范化管理单位;组织芦家河扬水站通过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丁东水库管理处、小王庄扬水站通过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

成熟的实践加上充分的酝酿,在结合本地河道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经几易其稿正式出台实施。 《办法》直面当前水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突出强调了河道保护理念。同时,制定过程中充分结合了本地实际,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一方面,将河道保护置于突出位置,破除了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用大篇幅阐述了保护河道的具体措施,为推进河道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市、县两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具体职责,制定了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并结合 《德州市水利局水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明确了河道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详细阐述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将大大促进管理效率的提高。

三、《办法》规定的管理和保护事项

《办法》规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为三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10米护堤地,无堤防段为河岸线外10米;河道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区域。其它河道(不包括黄河、漳卫南运河),管理范围为有堤防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段为河岸线外5米;河道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0米区域。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界定为全市开展河道保护工作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三)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五)设置拦河渔具;(六)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七)其他严重危及河道安全的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的活动有:(一)采石、取土、取水;(二)爆破、钻探;(三)挖筑养殖池(塘);(四)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五)考古发掘。

河道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在河道中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四、《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对于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河道上建设防洪工程或者其它水工程,应附具河道主管机关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在洪泛区、蓄滞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沿河城镇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废除原有防洪围堤(一般情况下,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须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程序。涉河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施工安排和度汛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建设方案和有关要求实施建设,涉及防汛安全措施或补救恢复措施的项目,必须严格落实;运行期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总之,《办法》既全面、具体,又符合德州市市情,对推进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县两级河道主管部门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全力推进全市河道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市水利局河道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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