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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法规解答,平原县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法规解答

来源:平原时讯 2013-03-15 14:48   https://www.yybnet.net/

“城市低保”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做好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让广大群众对城乡低保有更进一步的认识,近日,本报记者就城乡低保相关政策对县民政局局长吕希泉进行了专访。敬请关注。

记者:

平原县群众享受城乡低保的基本资格条 件 是 什么?

吕 希泉:在平原县

要申请城乡低保必须剧本以下资格条件

1、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目前,平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居民户月人均收入低于26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元。

2、申请低保需提供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如实反映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状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从业状况和各种收入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下岗证、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消息真实、完整。

记者:办理城乡低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吕希泉:办理低保的规范程序一般是:个人申请;乡镇(街、区)政府、主管部门或社区村(居)委会、隶属单位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一)个人申请。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村(居)委会或隶属单位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社区村(居)委会或隶属单位初审。乡镇(街、区)或主管部门委托社区村(居)委会或隶属单位根据申请情况及时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负责、谁签字”的责任制度。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隶属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区)政府或主管部门。

(三)乡镇(街、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乡镇(街、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受理低保书面申请后,应在社区村(居)委会或隶属单位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基层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 (街、区)政府或主管部门、社区村 (居)委会或隶属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 (街、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作出审批决定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 (街、区)政府或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村 (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通过乡镇 (街、区)政府、主管部门或社区村(居)委会、隶属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应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 (或主管部门)、社区村(居)委会或隶属单位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在隶属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适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记者:平原县对城乡低保对象是怎样管理的?

吕希泉:目前,平原县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的办法,不断加大管理力度。

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

为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今后将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管理。低保经办机构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按季核查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一项政策性补贴,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在实际落实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部分低保人员情况不实、错保、骗保等情况。本着“阳光、规范、务实、高效”的民政工作原则,推进城乡低保工作透明化,希望社会各界监督。 记者 张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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