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德州7月9日讯(记者张磊)为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促进全市交通安全形势稳定,7月8日,德州市发布《关于对中心城区低速电动车实行限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话、邮箱、信件等形式反馈相关意见。电话:2318126,电子邮箱:dzjjzd@dz.shandong.cn。书面意见可邮寄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科,地址:德州市长河大道100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邮编:253076。反馈时间截至7月14日。
通告中明确限行车辆为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统称低速电动车。
限行区域则按照先中心城区后县级城区、先中心后外围的原则,分步骤、分区域实施。第一步(2020年8月15日起),限行区域为新河路(含)以北、大学路(含)以南、运河大道(含)以东、减河西大道(含)以西区域。第二步(2021年1月1日起),限行区域扩大到南外环(不含)以北、北外环(不含)以南、鲁冀界(不含)以东、京沪高铁(不含)以西区域。
限行时段为每日7时至19时,禁止低速电动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同时禁止路内停放。
另外,驾驶低速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闯禁行区、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利用低速电动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置。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公传发〔2019〕1913)要求,对低速电动车设置为期三年过渡期(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过渡期后,保持对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管态势,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鼓励购买使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考取相应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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