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村委会以女方离婚为由,不允许其参与土地租金分配
德州市赵某与唐某结婚后,赵某将户口迁至丈夫唐某所在地某村,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2016年,赵某与唐某离婚,赵某分得两间住房和2.2亩耕地,未成年儿子随赵某生活,儿子的2.2亩耕地也由赵某管理。赵某与儿子的户口仍留在该村。
后迫于生计,赵某带儿子外出打工,在该村居住时间较少。 2017年,该村将大部分土地承包给当地种粮大户,各户按照人口,每人每亩可分得900元年租金。然而,当赵某回家索要租金时,该村以赵某已经离婚为由,拒绝其参与分配,仅仅给了其儿子的租金。
现场
农村土地承包,离婚妇女享有平等权利
为处理好赵某的纠纷,当地妇联会同法院、村委会成立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通过赵某提供的户口簿和相应确权证明,证实赵某是该村村民,有权享受该村集体收益。
为达到教育目的,法官现场举办法律讲堂,向村民代表进行了普法,指出在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离婚妇女享有平等权利。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村同意在2019年年终分配时,一次性支付赵某之前应得租金。 董建新整理
法官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受侵犯案件,涉及到离婚后妇女财产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继以及村民集体决定与法律的适用效力问题。现实中,离婚、丧偶、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尤其是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权益。
根据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因妇女婚姻状况的变更而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妇女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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