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井璐)1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提高德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此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市直及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其他各县(市)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不低于480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不低于365元。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将全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生活标准的150%执行(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标准按每人每月1000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低保生活标准的130%执行,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694元。
同时,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600元、1550元、3100元确定。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提高护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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