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城区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史某藏匿名下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拒执案件。
案情
利用他人银行卡接收工资,逃避支付抚养费
在该案中,德城区法院曾于2014年作出判决,判处一起离婚案被告人史某对婚生女史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89元,至史某某18周岁为止,同时还应一次性给付前妻李某27.05万元共同财产。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史某藏匿名下财产,并借用朋友银行卡接收工资,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德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
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男子当庭认罪
德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茜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对被告人史某及其近亲属讲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开庭中,史某承认自己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开庭当天,史某的近亲属代替史某将应给付史某某至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41819元交至法院,但是对于27.05万元共同财产史某依然拒不履行。
最终法院根据史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 董建新整理
法官解析
拒执罪:破解执行难的“金钥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打击拒执犯罪是体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金钥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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