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城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讹诈他人财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诈骗罪。
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该案中,德城区某村村民崔某某、崔某、徐某多次结伙交叉作案,通过预谋、分工参与,在京台高速公路德州段、青银高速公路淄博段驾驶高档轿车故意与行驶中的大货车发生刮擦、碰撞,人为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私了”为由,讹诈事主钱财。因为高速公路上行车时速达100公里左右,“碰瓷”险象环生,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恶性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认定,自2013年以来,崔某某参与作案21起,诈骗数额110余万元;崔某参与作案8起,诈骗数额65万元;徐某参与作案2起,诈骗数额14万元。
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崔某某、崔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犯罪团伙一举拿下。崔某某、崔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徐某诈骗数额巨大,根据3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对扣押、未随案移交的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河北牌照宝马牌轿车予以没收。
董建新整理
确保自身安全尽快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开车利用高速路上车辆变道的间隙,故意刮擦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讹诈钱财,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法官提醒,万一在路上遇到这类碰瓷事件,一定要坚持报警,但如果对方强硬逼停车辆,并采取暴力手段,那就不要激怒对方,为确保自身安全可讨价还价适量给钱,留意作案车辆及人员特征,偷偷拍下碰瓷人员,事后及时报警。同时尽可能使用转账方式,不要给现金,以便查证。
今年以来,德城区法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参与平安乡村建设,依法审理各类涉及农村基层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恶性事件,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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