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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对城区公共道路加强管理非机动车乱停放罚款20元

来源:齐鲁晚报 2018-07-24 05:1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7月23日讯(记者张磊通讯员肖华荣)20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公共停车管理的通告》,对城区公共道路加强管理。即日起,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处以100元罚款;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非机动车,一律处以20元罚款。

通告称,为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改善市民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深入推进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公共停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道路范围,是指市区内由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红线(规划用地的边界线)以内,包括广场、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以及虽属其他部门、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三、道路范围内停放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

四、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并加强对所投放车辆的维护、管理,及时清理挤占车行道、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未在规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联合执法。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处以100元罚款;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非机动车,一律处以20元罚款。

六、在道路范围内停放车辆连续超过五日、影响道路通行且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处理。

七、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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