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榕
为进一步规范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日前《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18年7月26日。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八条,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六章。明确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在征收情形、征收申请、确定征收范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执行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调研实际和制度设计,对未经权属登记房屋认定程序、限制事项进行细化等问题进行重点规范。其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存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非住宅房屋租赁,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房屋权属分割和过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明确不配合调查登记、不同意进场评估处理程序,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不同意进场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估定相关评估、测绘参数。明确征收设有抵押、被查封房屋的处置办法,规定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征收被查封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查封机关。
房屋拟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6平方米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设定德州市对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进行的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6平方米。超出建筑面积46平方米以外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补偿协议约定结算差价。
明确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考虑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条件不同,为保障补偿公平,体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差别,同时确保向下找差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幅度内,根据省《条例》授权,本办法设定了本市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明确“退二进三”项目国有工业(仓储)补偿标准。办法规定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企业“退二进三”项目国有工业(仓储)用途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不采用《省条例》规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通过评估确定的方式。
明确“住改非”补偿标准。办法规定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10%。
义务教育入学、户口迁移等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因非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回迁原址的,被征收人迁出后其直系子女(已出生且尚未入学就读的学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继续在原房屋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税务、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应及时办理减免税费、被征收人的户口、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此外,明确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奖励补助标准制定主体。办法在各县级市的补偿标准方面作了一定的“弹性”处理,明确中心城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制定。其他县(市)的有关费用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关于公摊补助方面,办法明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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