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乐)为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德州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截至6月16日。《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攀爬、踩踏、刻划、涂污等破坏、污染文物本体及其附属物;禁止修建人造景点;禁止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禁止建窑、取土、采石、挖渠、凿井、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等。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保护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市民对此如果有好的建议,可于6月16日前,联系市法制办进行反馈。联系电话:0534-2687409,传真:0534-2687081,电子信箱:dzfzblfk@163.com。也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法制办立法科,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C区24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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