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1日讯(记者李榕)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日前,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其中,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自即日起,本市烟花爆竹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区域限时燃放制度。其中,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减河东岸、西至鲁冀行政区域界线、南至南外环路以北、北至北外环路以南。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同时,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的,禁止燃放。
《通告》规定,本市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高层建筑物周边、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此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悉,本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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