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要缴费满15年,退休时才能领取养老金。日前,有部分市民咨询,由于参保晚、年龄大、中途失业、中断缴费等原因,缴费时间不足15年,退休时该怎么办。
针对这种情况,市人社局一方面推进职工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彻底解决了二者衔接转换的问题;另一方面大力开展“全民参保计划”,解决断保、漏保、重复保和未参保人员的保障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解决这类问题有三种途经。
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养老保险须缴费满15年,退休时方能领取养老金,这是个“硬杠杠”。
一方面,以上法条规定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是后延缴费,还是一次性缴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释,之所以没有规定缴费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
当前德州市规定,2011年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5年,仍然不足15年的,方可一次性缴清。 2011年以后参保的,须续交至满15年为止。
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但无法享用统筹账户储存额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有权利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过,在此类情形中,用人单位所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个人是无法享用的。
当前,在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过程中,德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绝大多数选择了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样领取待遇最多最划算;极个别职工因条件限制,被动选择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现象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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