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露本报通讯员王腾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哪些修订内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市工商部门将如何更好规范市场秩序? 12月25日,记者专访市工商局局长周庆立,请他就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进行解读。
新法集中对6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记者:现行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妨碍公平竞争的新现象、新问题相继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新法在修订中有哪些亮点?
周庆立:新法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新法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删除了“营利性”要求,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
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
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均作了规定,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
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贿人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
新法对拒绝、妨碍调查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创新性地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到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中。
记者:新法明确了“傍名牌”等混淆行为的概念,第六条市场混淆行为的要点是什么?
周庆立:新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修改之处:一是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对“混淆行为”的界定更加合理,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是衔接了《商标法》,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这一情形,予以规制。
记者:新法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内容。工商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监管?
周庆立:新法对现行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查处,网络水军、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处罚。
记者: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关注。新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了哪些完善?
周庆立:新法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使得失败的实验数据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诈”的内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推动协同监管,形成全社会共治格局
记者:围绕新法,德州市工商部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周庆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法的修订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护航经济发展,更加有力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实质。同时,向全社会普及新法,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同时,加强行政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以贯彻实施新法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加大对重点领域、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统一部署等方式,查办一批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树立执法公信力,形成法律震慑。积极利用大数据,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等手段,构建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强与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协调配合,推动协同监管,形成全社会共治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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