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王先生:8月20日,我在临邑县临盘街道美食街南首某店铺,购买了日用品、食品,店铺工作人员告知15天给予36元返现。15日早已过去,希望尽快给予返现。
答复:经临邑县工商局临盘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王先生所说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工作人员协调,王先生收到该店铺返现,他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李文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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