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我们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又一重要制度利器。我们要学习好、传导好、贯彻好这一制度利器,进一步压紧压实管党责任,为协同发展提供强力纪律保障。
抓好学习宣传,吃透精神实质。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当前要把学习 《问责条例》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及时理解掌握精神实质,明白 “应当为”和“不当为”的界线,做到“有敬畏、知所止”。作为《问责条例》的推动落实者,纪检监察干部也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带头遵守和执行好《问责条例》,不断提高从严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
抓好压力传导,唤醒责任意识。 《问责条例》最终目的不是问责,而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近年来,临邑县制定出台了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列出党委领导班子8条27项、主要负责人4条18项和班子其他成员4条14项主体责任清单以及纪委7条14项监督责任清单,建立起责任清单体系,实现精准明责。结合《问责条例》的实行,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全面从严治党 “两个责任”,不仅将责任分解到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还要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执纪审查、巡察监督、基层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中,推动各级干部树牢“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权责意识。
抓好贯彻执行,形成问责常态。今年以来,根据出台的《临邑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我们已对5名履责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追究问责。下一步要严格遵照《问责条例》,细化问责“负面清单”,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同时,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问责,通过抓早抓小及时唤醒责任意识。
另外,我们在不折不扣执纪、真刀真枪问责的同时,还要注意区分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错误和过失等,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构建“为担当者担当”的环境,消除党员干部的思想包袱,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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