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临邑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12月11日联合环境监测站对某公司炉窑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
经监测该公司外排大气污染物浓度为:氮氧化物334毫克/立方米。外排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规定的限值,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毫克/ 立方米,超标0.11倍,此行为已构成违法。
【案例分析】
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发生在2015年,依据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山东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超标20%以内属于一般违法程度,处3万元罚款。”因此临邑县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新旧法对比】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对超标排放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至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且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另外,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增加了一种对企业来说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那就是责令停业、关闭。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主线,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将近年来联防联控、源头治理、科技治霾、重典治霾等大气污染治理经验法制化。
2016年,临邑县环保局贯彻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据统计,今年2月PM2.5同比改善16.24%,PM10同比改善13.5%。 陈苗苗吴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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