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黄标车实施区域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具体包括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无环保标志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自2014年11月1日起临邑县城区华兴路(不含)以东、旭光路(不含)以西、汇丰大街(不含)以南、104国道(不含)以北的区域全天限行。2016年1月1日起,全县区域内全部限行黄标车。
三、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8号)有关第三和第四阶段补贴标准给予差别化补贴。
四、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理,每日处罚不超过1次。
五、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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