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凯)2月10日,临邑县人民政府印发通知,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临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在行政复议应诉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县政府印章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适用于县政府行政复议告知、受理通知、中止、终止、延期、恢复审查、申请转送、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答复通知、停止执行通知、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履行等行政复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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