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李先生: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因为单位的特殊性,导致不能休年假,为此我想向单位申请补偿,请问不休年假是否有补偿,可有依据?
记者调查:
据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接线记者 唐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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