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邓静 通讯员 樊晓光 杨武贤)近日,临邑县17岁的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禁止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后,德州市发出的首例缓刑禁止令。
被告人马某与患有精神病的父亲生活在一起,由于疏于管教,年仅17岁的马某迷上了网络游戏,游戏的诱惑让他难以自拔。辍学后,马某即在县城某网吧打工,手头拮据的他眼见网吧生意火爆,遂产生了盗窃念头。
去年11月1日凌晨,马某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将网吧内的5000元现金和100余张游戏充值卡收入囊中、据为己有。款物到手后,两人即逃离现场,在河北沧州将所盗现金挥霍一空,并将其中的14张游戏充值卡金额用尽。根据网吧监控记录及相关线索,马某迅速被逮捕归案,并被检察机关公诉至临邑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马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悔恨不己,马某的叔叔也表示今后要对其严加管教。法官考虑到未成年人马某犯罪时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对不良习气的抵制能力;又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沉迷网络及其犯罪地点的特殊性,为促使其悔过自新,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遂决定对马某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说说 “禁止令”:
据此案的主审法官临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副厅长王清章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在此之前,缓刑的执行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法院通常也会对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表现作持续跟踪,定期回访。
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三种形式的 “禁止令”,一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二是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三是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 “禁止令”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 “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马某缓刑二年期间出入网吧,法院将直接执行马某有期徒刑一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有关于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的规定,但这一规定缺乏可以执行的有力手段。在本案中,未成年人小马是因形成网瘾才走上犯罪道路,法院依照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在作出缓刑判决的同时,这意味着在缓刑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及小马的监护人将会对其采取严管措施,确保其不再进入网吧,这就减少了他重新犯罪的机会,帮助他更好的改造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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