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陵市检察院派驻云红检察室对刑事被害人闫某珍开展司法救助,向其发放 5000 元救助金,实现了社会影响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
据悉,2015年12月 8日,闫某华自家的麦苗被羊啃食,其认为是同村闫某珍放羊时羊群将其麦苗啃食,随后二人在争吵中发生打斗,闫某华将闫某珍的右臂打伤,经法医鉴定闫某珍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因涉嫌故意伤害,闫某华于2015年12月10 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 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 5日该院依法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 24日,被告人闫某华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赔偿闫某珍36316元。
据了解,自案件判决至今,闫某珍未收到任何赔偿,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经济拮据,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了解到情况后为其办理了司法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据该检察室主任段文秀介绍,派驻云红检察室为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确保实现最佳救助效果,坚持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集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助、社会救助于一体的“四助长效机制”,优化救助工作效果,加强与政法、民政、财政、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将刑事救助与民政救助、社保、法律援助等衔接起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方式,最大限度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解决实际困难。
截止目前,该检察室共救助3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共计10000余元。李栋 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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