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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男子刘某身上背着19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作为公司法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他不但不偿还,还将公司整体转让,并将支付工人工资、货款及生产经营性支出后所剩的13万余元转让款也进行了转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近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6年7月,该公司收到中江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其在10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该公司不服判决,遂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在二审中,该公司撤诉。经法院裁定,一审判决书自2017年2月9日生效。然而在10天后,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不但未按照判决书归还陈某的借款及利息,还将公司整体转让给了康某。按照转让协议,康某先后分3次向刘某支付了共计53.8万元转让款。在拿到转让款后,刘某支付了工人工资、货款及其他生产经营性支出共计43.73万元。
2017年3月,陈某向中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在执行中,刘某并未向法院如实报告公司财产情况,且将有能力支付的13万余元剩余转让款未用于给付执行款。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刘某于去年12月和今年3月、7月分别被中江县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取保候审。今年8月22日,刘某被公安局逮捕。近日,中江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拒不执行判决案。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刘某未如实向中江法院报告其公司财产,有13万余元转让款被非法处置和不能说明合理去向,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拒绝配合法院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认为,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擅自转移公司财产,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考虑到刘某在审理过程中,能筹款7万元给付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款,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刘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本报记者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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