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石倩瑜记者俞阳)日前,记者从中江县法院获悉,2015年12月26日,中江县通济镇红砖村村民委员会妇联主席谢某的未成年儿子与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某死亡。经审理,中江县法院判处被告谢某、丁某赔偿原告吕某、罗某153441.3元。判决生效后,谢某、丁某未按期履行判决,吕某遂于今年1月9日向中江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核实谢某通济镇红砖村村民委员会妇联主席身份后,中江县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通济镇政府通报了案件情况,并提出免除其职务的司法建议。在接到司法建议后,通济镇政府发文解除了谢某职务,中江县法院同时对谢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近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谢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主动履行赔偿款53300元,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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