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是中江一企业主,在企业转让后,却转移转让款余款13万元,拒不履行应兑现他人的欠款19万及利息的法院判决。日前,中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据悉,该案是今年德阳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6年,中江县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的企业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2月,刘某将企业以53.8万元价格,整体转让给他人,后更名为某建材公司。刘某在取得53.8万元转让款后,除偿还其在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及支付工人工资40万余元外,将剩余转让款13万余元进行了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3月10日,中江县法院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刘某亦未按规定报告公司转让及转让款使用情况。
2017年12月,刘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批准逮捕。该案是今年德阳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企业主,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擅自转移公司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审理中能筹款7万元给付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款,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经过庭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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