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图据网络
本报讯(记者张嵘)昨(1)日记者从中江警方获悉,7月31日,中江县公安交警部门对“7·8”严重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在事故中死亡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黄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杨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7月8日上午10时40分许,省道106线中江县继光镇芳草村6组路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逆行的三轮摩托车撞上一辆迎面行驶而来的小轿车。事故导致三轮摩托车上3男1女共4人当场死亡,小轿车上1女性乘客受轻伤。
据了解,综合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和死者尸检报告等16份证据材料,中江县公安交警部门对“7·8”严重交通事故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确认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超速行驶,且未在道路右侧行驶,三轮摩托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三轮摩托车未登记上户,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江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黄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杨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其余3名死者和1名伤者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中江警方相关人士表示,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中江县公安交警部门将组织当事各方进行调解,就事故赔偿进行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各方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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