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
●要求中江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删除网络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黄继光英雄事迹和精神,以及利用英雄名义推送广告牟利等不法信息
●要求中江县民政局、文体广电出版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在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有损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行为予以查处
●在确定侵权网友身份后,依法提请德阳市检察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讯(彭巍 记者 任鸿)5月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保护英烈名誉。5月29日,记者从德阳市检察院获悉,作为特级英雄黄继光故乡的检察机关,中江县检察院于5月15日针对网络不实言论侵害黄继光名誉等问题,依法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这是德阳检察机关启动办理的首例保护英烈名誉公益诉讼案件。
据中江县检察院检察长黄蕾介绍,在前期的线索摸排中,该院发现知乎、360个人图书馆、新浪博客、百度知道等网站上有网友留言或发文,质疑黄继光事迹真假,有的网页阅读量近万,有的文章被上百名网友转载,影响恶劣。同时,该院还发现黄继光故居一定程度上存在设施和陈列品老化的情况,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人从事有损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鉴于此,中江县检察院对诋毁、亵渎黄继光的行为人及对英烈保护负有法定监管职能的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该院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别向中江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删除网络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黄继光英雄事迹和精神,以及利用英雄名义推送广告牟利等不法信息;要求民政局、文体广电出版局配合相关部门对黄继光故居纪念设施、陈列品老化、清洁等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对在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有损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行为予以查处,并积极回应网络谣言,为黄继光精神、事迹正名。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均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英烈名誉。
黄蕾表示,因黄继光已无近亲属在世,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中江县检察院将在确定侵权网友身份后,依法提请德阳市检察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话
划定法律“红线”增强崇尚英烈意识
□本报记者任鸿
《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立法明确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确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这样的举措有何现实意义?记者采访了德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张剑锋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长何天谷。
记者:为何要确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张剑锋: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不仅是对英烈本人的侵犯,也是对英烈精神的亵渎,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正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此前,这样的行为虽受到网友谴责,有人也因此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但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还有的案件因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未提起诉讼,不了了之。确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可对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能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起到普法作用,让更多人知晓应依法维护英烈名誉。
记者:弘扬英烈精神的手段很多,立法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何天谷:当前,一些地方保护英烈的意识不强,一些个人因无知或敌意损害英烈形象的情况时有发生,《英雄烈士保护法》不仅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也划定了法律“红线”,制止损害英烈名誉的行为。同时,立法也是弘扬英烈精神、凝聚道德力量的有效手段,借助法律的权威性有力提升公众尊重、崇尚英烈的意识,教育引导全社会传承、弘扬英烈精神。
链接
多地依法维护英烈名誉
▲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消防战士谢勇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5月12日,谢勇在参与某高层住宅火灾救援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战友使用,自己则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
▲5月21日,烟台市检察院对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张鑫一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参与救援的消防员张鑫被倒塌的墙体砸伤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5月10日,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提起湖南省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程序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查处网络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雷锋事迹和精神的相关网络信息并作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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