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兰)4日,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中江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查处的近年来最大的网络传销案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银某、闫某作出一审宣判。主犯银某获刑5年6个月,被处罚金20万元;从犯闫某获刑2年,被处罚金10万元;二人的违法所得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银某、闫某均表示要上诉。
今年5月23日,中江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银某、闫某参加“绿之韵”传销活动捆绑的名叫“天成云商”传销活动,发展胡某、张某等9人为“天成云商”传销活动下线。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银某直接或间接发展闫某、张某、胡某等近400人为“爱德动力”传销组织及“绿之韵”传销活动人员,其中一半以上为中江本地人,还有成都、绵阳、德阳等地人甚至陕西、新疆的人,投资最少的门槛费2.2万元、最多有人投资40多万元,涉案金额共计1200余万元(本报曾作报道)。
9月4日上午,中江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银某、闫某以推销商品为引诱,以缴纳费用的多少确定不同等级的会员加入资格,宣传引诱其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层级、人数作为计酬、获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网上传销组织“绿之韵”、“爱德动力”、“天成云商”,并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的组织、领导作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397人,骗取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市场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银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闫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由于二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当庭宣判。而在此前,中江县工质局已对张某、胡某、黄某等9人立案追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政法律责任,共没收违法所得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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