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有斌李旭
10年前,中江县一男子冒用表兄身份办理B2型驾照等证件。10年后,该男子违章驾驶货车撞死人,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在车主挂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江油市法院一审认为,男子冒用身份取得的B2型驾驶证属无效驾驶证,按照保险条款,保险人不负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男子和肇事车主不服,提起上诉。
昨(24)日,笔者从绵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已获终审裁定,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冒用身份办驾照
中江县男子邓某与表兄田某长得太像,以至于当地村民都分不清谁是哥哥、谁是弟弟。也正因为如此,10年前,不满20岁的邓某为了考取B2型驾照,冒用田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B2型驾照、二代居民身份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仅头像是邓某自己的。后来,即使邓某违章需缴罚款,也是田某代缴。
4年前,田某干活时不幸摔死。有人劝说邓某重新报考驾照等证件,但邓某却不以为然,心存侥幸地认为不会有事,即便出事,还有车主挂靠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
违章驾驶撞死人
2015年5月25日晚9时53分,邓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江油市武都镇一路口左转弯时,因未让相对方向直行、驾驶无号牌电瓶车的陈某先行,致两车相撞,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陈某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出事后,与邓某同行的蒋某向警方报警,邓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交警查实,事故发生时,邓某驾驶的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邓某有D型驾驶证,冒用表兄田某的身份办理了B2型驾照等证件,属于无证驾驶,邓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何某是肇事货车的实际车主,聘请邓某为驾驶员,与邓某系雇用关系。何某与南充市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代管协议,将货车挂靠在该公司,该公司每年收取500元代管劳务费。该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何某支付抢救、丧葬和赔偿款共计12.1万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
2016年7月,邓某被取保候审,10月被执行逮捕。
同年9月,陈某的家属将邓某、保险公司、物流公司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0多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依照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而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车主何某则辩称,邓某虽冒用田某名字考取驾照,但驾照系邓某本人考试取得,证明邓某拥有驾驶相关技能,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且自己在聘请邓某时审验了证件,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当赔偿。物流公司未发表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邓某采用隐瞒真实身份,冒用田某身份取得的B2型驾驶证属无效驾驶证,邓某持有的D型驾照不具备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资格,系准驾车型不符,按照保险条款,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作为实际车主,何某雇请邓某为驾驶员,邓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某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将车挂靠在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作为该车法定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1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扣除已支付的,由何某向原告赔付37万多元,物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邓某、何某不服,遂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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