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德阳讯(唐宏 记者 钟正有)记者日前从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县林某、唐某夫妇因使用亚硝酸钠制作卤肉制品并对外贩卖,被该局移送司法处理。近日,这对夫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双双被判刑,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林某、唐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唐某夫妇为扩大卤肉制品的销量,明知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钠,还是购买1袋亚硝酸钠在制作卤肉制品过程中使用,并在中江县凯江镇城南市场销售。2016年8月,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销售的3公斤卤兔子肉监督抽样并送德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达99mg/kg,远超“残留量应当小于30mg/kg”的规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唐某夫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亚硝酸钠非食用物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侵犯了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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