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肖盛雄
记者从7月2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4年至今年3月集中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其间,140人被全市两级法院列为拒执“黑名单”信息,共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拒执犯罪线索10条,司法拘留线索21条。截至目前,已公开宣判拒执犯罪案件1件,移送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68.67万元,占全部未履行金额的58.49%。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借钱不还转移财产
拒执最终被判缓刑
谢某某诉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7月18日判决由沈某某向谢某某偿还借款180万元及支付相应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沈某某未履行义务,谢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旌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旌阳区法院执行局于2012年9月25日向被告人沈某某送达了执行令,指令被告人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同时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财产,并交代了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法律后果。但被告人沈某某无视该执行令,为逃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取现的方式从银行个人账户和山河页岩砖厂账户支取现金1111250元,并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从建设股份公司收取货款822593.50元,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判决无法履行。
经旌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沈某某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旌阳区公安局查处。在旌阳区公安局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某某摄于法律的威严,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到凯江路派出所投案,后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谢正旭的谅解。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旌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旌阳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有钱买房买豪车
拒执被送公安处理
李某某诉卢某某、四川省莉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中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2013年4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卢某、四川省莉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李某某投资款及利润450万元。卢某某、四川省莉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李某某2014年3月6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12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汉市人民法院执行。
广汉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2014年3月26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对卢某某及其公司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工作。经查明,被执行人卢某某及其公司在成都、中江、乐山等地有银行账户,执行法官分组对其进行了查封,发现卢某有两个银行账号存在往来账,其余皆无款项。同时,执行人员多次前往中江、乐山、成都等地寻找被执行人的住所和营业地,但均已搬迁,查找无果。后又查明卢某某在乐山有车辆和房产,又去乐山开展执行。经查明,卢某在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于2014年3月1日购买宝马汽车,购车款共计90万元,首付27万元,向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贷款63万元。卢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亦购买房产,向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贷款。且在2014年3月份对公司资本进行增资,由6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另查明,现乐山市公安局对卢某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德阳市公安局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在进行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卢某某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和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仍然购买房子和宝马汽车,并对公司进行增资,且银行有存款,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不积极主动履行偿付义务,反而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根据被执行人的行为、情节、性质,经广汉市人民法院研究,已将此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贷款不还变卖房产
拒执移交检察机关
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石某某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民事调解,约定由石某某向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180万元及支付相应资金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石某某未履行义务,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26日向旌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2012年4月10日,旌阳区法院向被告人石某某送达了执行令,指令被告人在2012年4月20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同时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财产,并交代了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法律后果。但被告人石某某无视该执行令,为逃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本案保全的位于德阳市区凯江路的自建大部分房屋通过房产置换公司进行变卖,获价款180余万元挪作他用,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
石某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经旌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裁定罪移送旌阳区公安局查处。目前案件已经由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被执行人石某某的法律责任,此案还在审理中。
新闻推荐
(记者杜晓鹏通讯员谢英杰)今年5月,中江县工商质监局被列为中江县基层站所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近日,该县首个标准化基层站所在龙台镇建成,中江县基层站所标准化建设有了实物样板。今年以来,中江县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