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华信用社(以下简称“南华信用社”)营业房建设系灾后重建项目,因土地使用、报建等各种原因,至今未能启动建设。为尽快启动该项目,拟引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商”)投资建设,在保证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益的情况下,由投资商组织开发,由其自行承担市场风险,享有投资收益。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特此公告。
一、南华信用社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现状
南华信用社位于中江县一环路南段158号(原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298号),占地面积1348.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2013城单)第59号,土地性质:出让,地类(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上建筑面积1778.1平方米,原主要用于南华信用社营业办公和职工住宿,现空置。
二、投资商资格
(一)在中江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在中江县境内近三年有开发项目;
(三)有良好信誉和投资开发能力。
三、项目建设要求
(一)该项目的规划方案需由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后报批;
(二)该项目一楼营业用房的外立面需用大理石或花岗石进行装饰;
(三)该项目的建设期自确定投资者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
四、项目合作模式
(一)该项目建设用地的拆迁由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
(二)由投资商负责该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报建和建设;
(三)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划、立项、报建方面给予配合;
(四)建设资金由投资商全额投入,但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五)投资商按照本方案第五条返还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益;
(六)除返还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营业房和车位外的房产归投资商所有,返还营业房和车位的产权证由投资商负责办理;
(七)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债务、税金均由投资商承担。
五、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收益
(一)建设后一楼全部营业门面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
(二)最终批准的建设方案一楼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须无偿返还给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地下停车位5个;
(四)一定数量的现金。
六、投资者的确定
(一)有意合作者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名,报名联系电话:18783818158 ;联系人:邓卜宁(先生);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资格的企业在无条件返还建设后一楼营业门面房和5个地下停车位以外,通过公开公平竞价,返还现金最多的即为投资商;竞价时间另行通知;
(三)竞价方式为一次性书面密封报价,当场拆封确定最高报价;
(四)投资者确定以后按照本《公告》的条件签订书面合同。
七、其他
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报名者少于三人,本次招商工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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